台灣微電影創作協會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 一 條 本會名稱為台灣微電影創作協會(以下簡稱本會)。

 

第 二 條 本會為依法設立、以非營利為目的之社會團體,以推動台灣微電影發展,透過發展微電影發掘及培養影視專業人才,整合影視產業資源,服務影視產業從業人員,提昇微電影產業創作水準並進行微電影的國際交流為宗旨。

 

第 三 條 本會以全國行政區域為組織區域,並得依法設立辦事處,其名稱為「台灣微電影創作協會OO縣(市)辦事處」。

 

第 四 條 本會會址設於台北市松山區八德路三段二號四樓之二,並得報經主管機關核准後,設立分支機構。分支機構組織簡則由理事會擬訂之。

會址及分支機構之地址於設置及變更時,函報主管機關核備。

 

第 五 條 本會之任務如下:

一、關於推動台灣微電影文化與普及事項。

二、關於台灣微電影創作、行銷及經營管理人才培訓事項。

三、關於台灣微電影相關產、官、學、研之資源整合及交流事項。

四、關於推廣台灣微電影創作之技術研討及國際交流活動事項。

五、承辦政府相關單位及民間團體之電影及文化等相關活動。

六、提供熱愛微電影及影音多媒體人士正當技術交流之管道。

七、其他與章程所訂宗旨及任務相關事項。

 

第 六 條 本會之主管機關為內政部。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為文化部,其目的事業應受各該事業主管機關之指導、監督。

 

第二章 會員

第 七 條 本會會員申請資格如下:

一、    個人會員:凡台灣地區居民年滿二十歲以上,支持本會宗旨,願一起推動台灣微電影相關產業發展者,填具入會申請書,經理事會通過並繳納會費,得為本會會員。

二、    團體會員:凡贊同本會宗旨之公(私)立機關團體,填具入會申請書,經理事會通過並繳納會費,得推派會員代表二人,為本會團體會員代表,以行使會員權利。

第 八 條 本會會員應享權利如下:

一、    會員(會員代表)有發言權與表決權、選舉權、被選舉權與罷免權。每一會員(會員代表)為一權。

二、    參與本會所舉辦各種活動之權益

三、    使用本會成員共享之資源

 

第 九 條 會員有遵守本會章程、決議及繳納會費之義務。

 

第 十 條 會員有違反法令,章程或不遵守理事會、會員大會決議時,得經理事會決議,予以警告或停權處分,其危害團體情節重大者,得經會員大會決議予以除名。

 

第 十一 條 會員有喪失會員資格或經會員大會決議予以除名者即為出會,出會會員已繳交各項費用概不退還。

 

第 十二 條 會員得以書面敘明理由向本會聲明退會。

 

第三章 組織及職權

第 十三 條 本會以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會員人數超過三百人以上時得分區比例選出各分區會員代表,再召開年度各區會員代表大會,行使會員大會職權。各分區會員代表任期三年,其各名額及選舉辦法由理事會擬訂,並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行之。

 

第 十四 條 會員大會之職權如下:

一、訂定與變更章程。

二、選舉及罷免理事、監事。

三、議決入會費、常年會費、事業費及會員捐款之數額及方式。

四、議決年度工作計畫、報告及預算、決算。

五、議決會員之除名處分。

六、議決財產之處分。

七、議決本會之解散。

八、議決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重大事項,其範圍由理事會訂定之。

 

第 十五 條 本會置理事二十七人、監事九人,由會員(會員代表)選舉之,分別成立理事會、監事會。選舉前項理事、監事時,依計票情形得同時選出候補理事五人,候補監事三人,遇理事、監事出缺時,分別依序遞補之。本屆理事會得提出下屆理事、監事候選人參考名單。理事、監事得採用通訊選舉;但不得連續辦理。通訊選舉辦法由理事會通過,報主管機關核備後行之。

 

第 十六 條 理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審定會員之資格。

二、選舉及被選舉常務理事、理事長。

三、議決理事、常務理事、副理事長及理事長之辭職。

四、聘免工作人員。

五、擬訂年度工作計畫、報告及預算、決算。

六、其他應執行事項。

 

第 十七 條 理事會置常務理事九人,由理事互選之,並由理事就常務理事中選舉一人為理事長。理事長對內綜理、督導會務,對外代表本會,並擔任會員大會、理事會主席。本會設副理事長一至四名,副理事長人選由理事長就常務理事人選中敦聘擔任之。副理事長襄助理事長對內綜理、督導所屬專業領域之會務。理事長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由理事長指定副理事長代理之,理事長未指定時,由副理事長互推一人代理之。理事長與副理事長均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常務理事一人代理之,未指定或不能指定時,由常務理事互推一人代理之。理事長、副理事長、常務理事出缺時,應於一個月內補選之。

 

第 十八 條 監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監察理事會工作之執行。

二、審核年度決算。

三、選舉及罷免常務監事。

四、議決監事及常務監事之辭職。

五、其他應監察事項。

 

第 十九 條 監事會置常務監事一人,由監事互選之。

常務監事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監事一人代理之,未指定或不能指定時,由監事互推一人代理之。

常務監事出缺時應於一個月內補選之。

    

第 二十 條 理事、監事均為無給職,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理事長之連任,以一次為限。理事、監事之任期自召開本屆第一次理事會之日起計算。

 

第二十一條 理事、監事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即解任:

一、喪失會員(會員代表)資格者。

二、因故辭職經理事會或監事會決議通過者。

三、被罷免或撤免者。

四、受停權處分期間逾任期二分之一者。

 

第二十二條 本會置秘書長一人,承理事長之命處理本會事務,其他工作人員若干人,由理事長提名經理事會通過後聘免之,並報主管機關備查。 前項工作人員不得由理事監事擔任,工作人員權責及分層負責事項由理事會另定之。

 

第二十三條 本會就業務之需要得設各領域之委員會、小組或其他內部作業組織,其組織簡則經理事會通過後施行,變更時亦同。

 

第二十四條 本會為會務發展之需要,得由理事會敦聘若干位專家學者,擔任本會榮譽主席或榮譽理事長。理事長並得就產、官、學、研各界中,敦聘顧問若干位,其榮譽主席、榮譽理事長及顧問聘期與當屆理事、監事之任期同。

 

第四章 會議

第二十五條 會員(會員代表)大會分定期會議與臨時會議二種,由理事長召集,召集時除緊急事故之臨時會議外應於十五日前以書面通知之。

定期會議每年召開一次,臨時會議於理事會認為必要,或經會員(會員代表)五分之一以上之請求,或監事會函請召集時召開之。

本會辦理法人登記後,臨時會議得經會員(會員代表)十分之一以上之請求召開之。

 

第二十六條 會員(會員代表)不能親自出席會員大會時,得以書面委託其他會員(會員代表)代理,每一會員(會員代表)以代理一人為限。

 

第二十七條 會員(會員代表)大會之決議,以會員(會員代表)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較多數之同意行之。但下列事項之決議以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行之。

一、章程之訂定與變更。

二、會員(會員代表)之除名。

三、理事、監事之罷免。

四、財產之處分。

五、本會之解散。

六、其他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重大事項。

本會辦理法人登記後,章程之變更以會員(會員代表)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四分之三以上之同意或全體會員三分之二以上書面之同意行之。

本會之解散,得隨時以全體會員三分之二以上之可決解散之。

 

第二十八條 理事會、監事會至少每六個月各舉行會議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聯席會議或臨時會議。前項會議召集時除臨時會議外,應於七日前以書面通知,會議之決議,各以理事、監事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較多數之同意行之。

 

第二十九條 理事應出席理事會議,監事應出席監事會議,理事會、監事會不得委託出席,理事、監事連續二次無故缺席理事會、監事會者,視同辭職。

 

第五章 經費及會計

第 三十 條 本會經費來源如下:

一、入會費。

二、常年會費。

三、事業費。

四、會員捐款。

五、委託收益。

六、基金及其孳息。

七、其他收入。

 

第三十一條  本會會員入會費、常年會費之繳納標準及繳納方式如下:

個人會員:入會費新台幣叁仟圓整、年費貳仟圓整。

團體會員:入會費新台幣貳萬圓整、年費叁仟圓整。

 

第三十二條 本會會計年度以曆年為準,自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第三十三條 本會每年於會計年度開始前二個月,由理事會編造年度工作計畫、收支預算表、員工待遇表,提會員大會通過,於會計年度開始前報主管機關核備。並於會計年度終了後二個月內,由理事會編造年度工作報告、收支決算表、現金出納表、資產負債表、財產目錄及基金收支表,送監事會審核後,造具審核意見書送還理事會,提會員大會通過,並於三月底前報主管機關核備。

 

第三十四條 本會於解散後,剩餘財產歸屬所在地之地方自治團體或主管機關指定之機關團體所有。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五條 本章程未規定事項,悉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三十六條 本章程經本會103年01月03日第一屆第一次會員大會通過。

 

報經內政部台內團字第1030080882號函,准予成立。

章程下載